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国水性涂料产业战略联盟。

第二条 联盟宗旨:推动水性涂料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维,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三条 联盟的目标与任务:搭建政府、企业和高校之间的工作和交流平台,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产业发展决策依据和支撑;以推动水性涂料研究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和产业化主线,通过产学研合作机制,开展技术联合攻关、校企合作、用户应用、制定行业标准、提供金融服务,搭建完善的产业链条,解决产业化过程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并为国家高端水性涂料的研发与推广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 联盟组成

第四条 联盟的组成:联盟首批发起单位有: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中国化工学会、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中海油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北京化工大学、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大学、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河北蓝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等,以后可逐步扩充。

战略联盟的管理组织由理事会、指导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组成。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根据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联盟重大决策事宜。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商议有关事宜和做出有关决策。

第五条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原则上由理事会成员单位轮流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人员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接任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接续时间至换届选举。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技术咨询机构,由相关领域的工程技术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由专家委员会推举产生,报理事会批准。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

(二)对有关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三)向项目负责人提出技术路线或合作模式;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秘书处的组成及职责

联盟秘书处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负责指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为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负责受理有关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章 联盟会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联盟成员

联盟吸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本章程、从事于联盟技术和产业方向相关的骨干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成员,经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后,可成为联盟成员。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力

联盟理事会成员由联盟发起人组成。其它联盟成员,经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可成为理事会成员。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三)推荐人选参加专家委员会;

(四)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五)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六)退出理事会的权力。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拥护、遵守本章程,加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投入,推动成果转化;

(二)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完善联盟运行机制;

(三)保守联盟中有关重要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四)确认联盟中先进技术成果的金融保障服务;

(五)根据各自的优势和专业领域特点,对联盟成员单位开放研究平台,实现联盟内的资源共享;

(六)结合重大项目的实施,逐步建立联盟高水平工程技术创新基地。 

第四章 加盟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加盟条件

(一)遵循本联盟的章程,有加盟本联盟的意愿;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四)加盟单位应为从事联盟相关行业的企业、研发机构。

第十二条 成员的加入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填写加入盟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常务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四)签署相关协议;

(五)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三条 成员的退出

成员单位退出联盟时,告知秘书处,并取消其在联盟中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联盟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联盟的运行机制

产业联盟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共同受益为基础,以合作开发推动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契约式组织。具有组织的开放性、动态性,行为的战略性,合作的平等性、利益的共同性等特点。

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研究与创新,市场化的利益激励和产学研合作,促进成果转化的机制,是联盟发挥作用的关键。

(一)创新目标的选择:以国家战略目标为指导,凝练技术创新突破点,确立创新目标。

(二)研究项目的确立及开展:联盟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由内外知名的工程技术专家、企业家、经济学家、政策研究专家和学者组成。其职责是向项目负责人提出指定与该项目有关联的战略方针和技术方略,审查各课题技术方案的建议安排,检查和评定项目及各课题的执行情况。专家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专家委员会根据各课题进展情况,可召集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听取汇报,并提出专家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

结合行业科技进步的具体情况,组织项目专家建议,经由专家技术委员会论证后,由联盟组织申报。联盟组织成员间产学研合作项目,由联盟以择优和招标形式确定合作方与合作项目。

第十五条 联盟项目经费管理

联盟经费主要包括项目经费和联盟办公费。联盟经费由理事单位委托办公室依托单位开设独立账户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第三方的审计。

联盟的项目静贵妃采取政府资助经费与联盟成员单位自筹经费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国拨科研经费用于科研攻关内容的完成和部分关键设备的设计和研制,自筹经费主要用于关键技术的开发与工程化应用、重要示范线的配套建设和相关公辅设施的建设、半工业试验与工业试验的验证等。

联盟设立单独的账号,实行预决算制度,形成联盟独立的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对联盟理事会负责。每年以财务报告的形式报理事会审查。

实行项目总负责人制,项目总负责人把握整体方向,组织专家制定总体内容、计划,经费安排,协调各参加单位的研发工作,定期向专家委员会的理事会汇报;项目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课题制管理,承担任务的成员单位,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的验收将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验收。并受国家或省相关机构的理事会的监督。

联盟中的企业针对自身发展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需要,以签订横向产学研合作协议的形式,与战略联盟重点成员单位合作。

通过共性技术的转化和实施,提取一部分成果转化收入,逐步形成联合开发基金,资助成员单位以竞标的形式,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的创新。

第十六条 关于联盟的知识产权

联盟成员单位将就联盟内共同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签署相关协议,该协议将约定联盟内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方案、及后续进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或退出联盟的原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在实施和推广应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本条所谓的知识产权

(一)在联盟项目启动前,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参与国家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

(二)对于以国拨经费为主做牵引而开发的低污染、高效化生产、节能、降耗等共性平台技术,须无偿向联盟内成员的那位辐射和推广,充分提现国家利益。当联盟共同开发的技术向联盟外辐射和推广时,将采取有偿转移方式,所形成的利润归联盟所有,促进联盟持续创新开发的良性循环。

1、 对于以联盟名义申请到的政府资助项目和其它机构资助的项目,要在技术开发和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归属和比例问题,或者约定为联盟共同拥有;属于行业共性技术的,积极向行业内扩散。

2、 对于联盟各成员方共同出资进行技术研发和合作的项目,研发成果和知识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其归属。

(三)对于利用联盟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有特色的产品技术及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向其他企业辐射和推广时,将采取有偿转移方式,不能作为“排他”技术由承担单位所垄断。对于联盟成员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的共性平台、共享资源进行技术深度开发的技术和工艺,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该成员所有。

(四)在完成技术成果后,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约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用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对于联盟攻关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或申报奖项时,应以经费投入主体方为主,协议确定各方应获收益及排名顺序。

(五)联盟研究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六)联盟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向联盟外许可或转让须经理事会审议,以书面形式执行。其所获收益,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比例。

(七)联盟项目承担各方可以在本单位和拥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中无偿地使用本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合作开发均有在本单位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指将本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中使用。

(八)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九)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十)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创新能力建设与资源共享

联盟成员单位都具有从事技术创新所需的先进仪器、设备等研发的物质条件和信息资源,代表我国水性涂料行业的最高水平。联盟组建后,逐步实现联盟内的科技资源共享,尽可能减少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加强科学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联系协调、建立协作网,根据各单位的优势和专业领域特点,确立一批对联盟成员单位开放的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联盟成员单位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保持共享科技资源的高利用率,有效提高科研人员对关键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和试验精度。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国家的专项资助,联盟成员自筹等方式,逐步建立联盟的高水平、特殊实验平台和工业试验基地(争创省级、国家级中心、重点实验室);建立联盟的网站,利用先进的技术促进联盟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并面向整个行业开展服务。

为建立技术创新与市场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在以下方面进行探索性工作:以创新技术商品化的运作方式,强化利益激励与风险共担的关联机制,对勇于承担开发风险的受用方,优先获得创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对于已形成的专利技术,在该技术受用方实际应用时,由专利权所有方与受用方共同协商专利技术转移的相关问题;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新技术的受用方要提取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奖励基金或集资建立该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八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方可生效,并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